「到院前緊急救護」,係針對急需醫療照護之傷病患者,因無法及時送達醫院接受醫護處置,故由救護技術員至事故現場實施急救處置並送醫,過程中需快速、正確之反應以爭取搶救黃金時間,是以,緊急傷病患之罹病率及死亡率乃隨著治療之延遲而增加。然而救護技術員並非醫護人員且救護車之急救設備不若急診室,對於傷病患所能施予之急救處置有限,未若醫護人員可於醫療機構內利用醫療儀器、施打藥物、給予侵入性治療等處置搶救傷病患。
為了避免病情惡化、降低死亡率,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9條規定:「救護技術員應將患者送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所謂「就近適當」,係指就近並可有效處置病患病情之醫療機構,其立法目的是希望能於最短時間內將緊急傷病患送至醫院急救即時穩定其生命徵象,避免因送醫時間延遲而造成人體不可逆傷害。
由於119救護資源有限,是寶貴的社會公共財,民眾要求送達指定醫院,固然滿足一方當事人的方便,卻可能因病患指定遠送,而造成當地救護區救護車呈「真空」狀態,進而延遲其他緊急傷病患送醫時間,反而造成其他有救護急需之緊急傷病患權益受損,如新近發生新北市女醫師因苦等救護車,造成送醫後已經腦死之不幸案例。
救護人員到達事故現場係依事故發生地點及患者病情需要做綜合考量,將患者送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另本局業已考量地區醫療資源特性及人口分布情形,放寬傷病患送醫方式。放寬方式如下:
1、東勢區、和平區緊急傷病患可送至署立豐原醫院。
2、大里區、霧峰區、太平區緊急傷病患可送至署立臺中醫院、中國附醫、中山附醫。
3、緊急傷病患可送往與事故發生地點同一行政區之急救責任醫院。
4、傷病患依就近適當方式送醫可送達臺中榮民總醫院者,即可送往澄清綜合醫院中港院區、可送達署立臺中醫院者,即可送往澄清綜合醫院平等院區、可送達光田綜合醫院大甲院區者,即可送往李綜合醫院大甲院區,反之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