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芳苑鄉王功段1215-0等地號土地遭非法棄置不明廢棄物,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於101年8月3日接獲王功派出所通報,除針對現場廢棄物採樣外,亦將行為人、土地使用人(共5人)等未能明確提供來源證明及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明文件,依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行政刑責規定部分,由警察單位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
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檢署偵辦結果,認煤灰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亦得做為混凝土之材料,來源係經由合法之再利用機構取得,並各自訂有建材買賣合約書,現場所堆置之煤灰並未夾雜垃圾,客觀上已難認屬廢棄物,故不起訴處分。惟為避免業者存有僥倖心態而造成環境污染情事,環保局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告發處分土地使用人,並將依法限期改善。
本案環保局於101年8月3日針對現場廢棄物採樣,係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廢棄物檢測方法,進行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試驗(TCLP),以判定是否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檢驗結果判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另查事業廢棄物如以土壤之王水消化法檢驗,其檢驗結果數值將遠高於TCLP檢驗結果,且以土壤檢測方法檢驗廢棄物,檢驗結果並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故相關數值無法進行比較。
另針對堆置煤灰部分,環保局將函請行政院環保署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盤考量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事宜,避免出現再利用機構以合法掩護非法,未善盡再利用機構權責,以符合環境保護及土地永續利用之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