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鄒志中報導】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臺灣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辭職時,依規定應自辭職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蔡炳坤主任委員表示,現任立法委員若向立法院提出辭職,中央選舉委員會將於收到相關文書後,排定選舉工作程序表提報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發布補選公告,並通知臺中市選舉委員會依各項選務期程,展開補選作業。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蔡炳坤表示,103年底臺中市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工作人員若其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即同一里)者,臺中市選舉委員會均依據上開規定,辦理工作地投票。
若無法辦理工作地投票之投票所工作人員,主任管理員得斟酌於投票人數較少之時段,給予工作人員1小時為原則之時間,供其往返戶籍地投票所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