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近日(29)通過內政部所提「濕地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陳院長表示,長期以來政府都有國家重要溼地保育計畫,惟不具法律效力,現在特別制定法律,對於濕地保育將更有保障。推動「濕地法」的立法,除符合國際社會趨勢外,亦能使濕地的保育與「明智使用」具法源依據,同時對自然環境的保護也將更為落實。
中部聯合服務中心執行長唐國泰表示,日前臺中市政府打算開發「高美濕地生態園區」,不過在連外道路的規劃、防風林的移植、海線觀光景點的串聯都是當地居民和生態保育專家關心的議題,希望在濕地法通過後將會有更多資源投入,避免在無法可依據的情況下,因地屬偏僻,有許多廢棄物被棄於高美橋大排下,又部分角落雜草叢生,不僅影響視線,讓水質變差,許多民眾抱怨雜草亂竄把高美濕地變醜了。
長期在高美濕地擔任解說員的陳木藝聞後表示,他們解說小組的成員非常贊成政府的作為,提升高美濕地在台灣觀光的能見度,但也提及高美濕地與其他濕地最不同的地方在於高美濕地具有觀光休閒的生態環境,而體驗濕地、透過濕地教育的行程也行之有年,期盼不僅僅是保育生態,也必需要創造人潮,讓中部海線能夠活絡起來,帶動地方發展。
林俊梧副執行長也表示,有了濕地法讓地方在保護濕地上有了清楚的規範合法源,包括南投桃米生態村的草湳濕地、集集鎮雙子溪濕地、魚池鄉頭社盆地濕地、名間鄉新街冷泉濕地…等,都是待保護的生態保育地,這也讓主管機關有依據能夠投入資源及管理,期盼未來能有完善的規劃。
高美濕地位於台中大甲溪出海口南側,廣達1,500公頃的高美濕地,是國內少數幾處雁鴨集體繁殖區之一,曾在高美濕地棲息的鳥類有多達120餘種,為台灣重要之保育區。
濕地法給了這些保育區有更多的空間,也讓更多生態豐富的濕地有機會被保護,草案中第15條的限制開發或建築是一道立意良善的防火牆,讓原本無法源可管的濕地生態區跨出了第一步,讓濕地在觀光旅遊的經濟價值上加值以外,也能夠保護環境生態,最重要的是在限制到原本住民的土地或自然資源時,應當先取得當地原住民之同意,顯示出政府是站在民眾的立場去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