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及臺中縣液化氣體燃料商業同業公會於101年9月28日進行遊行陳情,主要訴求為質疑執法過當、瓦斯車長期停放之認定與暫緩取締、建請營建署規劃開放用地限制及輔導業者,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回映如下:
消防局對小貨車長期停放之認定標準,係依查察人員實務認定,並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相關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其是否屬違規情形,若確有違規情形,即依法舉發,並依消防法第42條規定認事量罰,處新臺幣2至10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內政部消防署前已函文建議內政部營建署開放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設置之地目;另內政部營建署於101年9月24日記者會中表示,將協調地方政府,尋覓適當地點供瓦斯業者存放。查本市合法儲存場所共有14處,分別設於本市各地,其中近原臺中市區有3家(分別位於烏日區、大里區、潭子區),可供使用家數計588家,已足供本市瓦斯行270家儲存使用;另合法分裝場亦有9家,近原臺中市區有2家(位於西屯區及烏日區),瓦斯行可直接由分裝場灌氣出貨。
為避免瓦斯行業者將瓦斯桶大量儲存於營業場所內,造成公安疑慮等問題產生,消防局多次開會協調並輔導業者將液化石油氣回歸儲放於儲存室,並以「計畫配送」方式改進營運方式。經消防局統計,自101年7月輔導至今,大臺中市已有約170家瓦斯行將液化石油氣容器回歸放置儲存場,比率高達63%,且市民對瓦斯公安疑慮亦明顯降低,檢舉案件同期比較下降率達46.4%,顯見輔導成效卓著。
液化石油氣屬可燃性高壓氣體,一旦使用不慎即可能發生意外,需有各種不同管理方式及作為,期能排除各種危險因子,達到徹底防範災害的發生,消防局仍將持續積極輔導及推動,以維護公共安全及保護市民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