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於101年9月6日修正公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醒轄內公私場所應主動了解本次公告修正內容,以免影響自身權益,並自101年第3季(10月1日)起即應依本次修正公告內容辦理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及排放量之申報。
空污費自86年開徵至今已逾17年,本次修正重點包括:1.明定執行原則與強化查核作業,如排放量計算依據與順序、未依規定申報或故意短漏報之罰則、公私場所應紀錄項目與保存期限及主管機關抽查與重新核算等,皆更明確規定以供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依循;2.新增簡政便民措施,如新增退費規定、放寬申請分期繳費之門檻金額及新增調整申報頻率申請等,公私場所可視其需求申請符合之繳(退)費條件。
因應收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環保署同步新增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規定」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備元件抽測原則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重新計算規定」,以提升收費辦法內容之完備性。
相關公告內容可至環保局網站便民服務/空氣品質及噪音管制科/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網頁查詢下載(網址:http://www.epb.taichung.gov.tw),環保局近期將分區舉辦說明會,屆時請接獲通知之公私場所踴躍參加,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費諮詢專線04-23103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