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受領稅捐機關退稅支票,請儘速向公庫銀行兌領,以免因遺失或逾票據法規定有效期1年之兌領期限,以致無法提兌。
稅務局說明,逾發票日1年尚未兌領之退稅支票,稽徵機關須辦理失效支票退稅款繳庫,在繳庫前,納稅義務人仍可持逾期之退稅支票至稅務局辦理更改發票日,或申請退稅支票更換重開。但該退稅款如已繳庫,納稅義務人則須重新申請退稅,程序重來。
目前退稅支票均以掛號郵寄送達,為避免納稅義務人支票遺失、遭竊、忘記兌領或郵局招領等諸多麻煩,稅務局力推地方稅直撥退稅,稅款發生重(溢)繳款,納稅義務人可提供本人存摺影本,將退稅款直撥指定帳戶,免手續費,省時方便又安全,退稅款直接入帳,一目了然,同時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提供之直撥退稅金融帳號,均嚴密控管禁止外洩,籲請納稅義務人多多利用這項徵納兩利的退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