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出售清水分局旁車停車場,近日遭議員批評,市府財政局澄清指出,市府土地標售前已考量周邊停車需求,並提供位於清水區光華路與中山路間10筆市有土地,規畫為平面停車場,對議員指控「只賣地不建設」,與事實不符,實未公允。
財政府表示,近日媒體報導財政局100年11月底標售坐落清水區光華段34地號等的4筆市有土地,原屬警察局清水分局,89年即作停車場,土地面積計475平方公尺,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第4種住宅區非屬停車場用地,原屬臺中縣警察局經管宿舍屬公用財產,95年9月間經原臺中縣縣有宿舍房地處理專責小組核定,應騰空標售,並請警察局依法訴請排除占用收回該土地。
財政局解釋,此案土地經訴訟排除收回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警察局於100年4月間全部移交財政局接管在案,並於同年10月,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法定程序,提請議會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出售在案,同年11月底辦理標售脫標,報載89年起即為清水分局作為停車場用地,顯有誤解。
財政局澄清表示,此案土地標售前已考量周邊停車需求,並提供位於清水區光華路與中山路間10筆市有土地,面積計2,653平方公尺,市價至少值2億,已於去年移交交通局接管,並規劃作為平面停車場,提供該區使用,有關市府只賣地不建設,與事實不符,實未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