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謝杞森/台中報導】配偶等有土地供成年親屬居住者 可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受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以1處為限。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若土地所有權人同址設籍之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另有其他土地供其已成年的直系親屬,如祖父母、父母或已成年子女等設籍居住,在都市土地不超過300平方公尺,並符合其他自用住宅相關規定,均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