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境內今年起陸續發生業者引進雲林六輕台塑公司之「混合石膏及副產石灰」回填土地或堆置案件,因該種物質為強鹼性,有污染環境之虞,環保局表示不宜作為土地回填材料,以符合環境保持及土地永續利用理念。
彰化縣環保局近日接獲多起民眾通報疑似以混合石膏或石灰進行土地改良或窪地回填案件,該「改良及混合石膏及副產石灰」來自雲林六輕台塑公司,業者並出具產品證明文件,「副產石灰」台塑公司91年間已向雲林縣政府登記副產品。
環保局表示「混合石膏及副產石灰」是燃料石油焦時之脫硫物,因pH值大於12屬強鹼性物質,如作為回填材料,稍一不慎土壤即有受污染之虞,因此,雖然該物質非廢棄物清理法管制範圍,但依經濟部工業局101年8月28日工中字第10105004830號函:「廢棄物雖已登記為產品,若考量對周遭環境有污染之虞,環保單位仍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列管。」
環保局強調,該類強鹼物質不宜作為土地回填材料。同時為利環境保護及土地永續利用理念,環保局已函請雲林縣政府對台塑公司所產出副產品石灰,應隨時空背景、去化管道及土地永續經營,審酌考量其產品適用性,對產品認定應與時俱進,台塑公司因設籍其它縣市,產品或廢棄物認定已涉及二縣(市)以上不同見解,環保局將建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調。
在相關法令規定尚未釐清前,為防止業者假藉產品之名,實棄置回填,致影響地方民眾生活品質,及產品使用不當,未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環保局呼籲相關業者、地主及各類土地主管機關審慎處理,同時將會同建管、地政、農業、水利等相關機關單位嚴格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