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心國宅辦理室內裝修,因發電機儲槽超過管制量,消防專技人員即通知大樓總幹事改善,總幹事即電詢本局詢問相關法令問題並於本局局長信箱留言儲槽適法性,於7月6日轄區分隊配合預防科室內裝修會勘時,發現儲槽確實逾管制量規定,其應設構造(圍阻措施)及設備(排出通風設備、液位顯示及標示板)不合規定,影響公共安全,即開單舉發。
一、本案係依據消防法第15條授權訂定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79 條規定辦理,由於公共危險物品屬性均為易燃易爆物質,故這種違反,依消防法第42條係屬不須經限期改善之程序,應逕行舉發並裁處之案件。
二、文心國宅係管理辦法第 79 條規定之「既設合法場所」(領有與場所實際用途相符合之使用執照、雜項執照或其他相關文件足資證明係屬 95 年 11 月 1日前已實際設置存在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有關既設合法場所執法疑義,內政部於98.4.13會議決議:依據管理辦法第 79 條規定略以:「…屆期未辦理且無相關文件足資證明係屬既設合法場所、逾期不改善,或改善仍未符附表五規定者,依本法第 42 條之規定處分。」基此,已逾管理辦法第 79 條規定改善期限之既設合法場所,應依消防法第 42 條規定處分,並輔導依管理辦法第 79 條附表5 規定儘速改善;又本案之改善,依法可依附表5規定改善構造及設備,並非僅更換油槽一途,一併敘明。
三、又係爭公寓大廈日用油槽容量,依據管理辦法規定及內政部消防署函釋(略以)…「有關儲槽容量之規定,係指儲槽之內容積扣除其空間容積後所得之量計算之,並據以檢討設置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消防安全設備及安全管理等規定;…。」
四、 有關95年11月1日前既設儲存達管制量以上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應依管理辦法第 79 條規定辦理。針對列管既設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依法已改善者,本局(原臺中縣、市)共331家。
五、(原臺中縣、市消防局)除當時已製發宣導單派員宣導,更多次於內部教育、訓練、講習及會議中要求(督導)同仁加強宣導;並函發各大分隊加強執行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再次重申既設合法場所及儲槽管制量認定之相關規定;且適時發布新聞稿俾更廣泛宣導(101年7月8日自由時報亦有報導「大樓囤放發電機柴油也是危險」)。另請火災預防科先行檢視檢修申報資料是否有儲槽容量相關資訊,其餘未盡事項,再由各大隊基層同仁進行清查。
六、本年度迄今(101年7月1日)公共危險物品違反舉發裁處案件計有16件,其中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緊急發電機備用儲油槽不符合規舉發僅4件(大多屬事業單位場所【工廠】不符規定)。
七、更函發本市各消防工程器材商業同業公會、消防設備師同業公會,請於辦理供公眾使用建物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變更設計、用途或室內裝修等案件時,發現有緊急發電機備用油箱超過管制量(柴油1000公升),惠請代為宣導該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等應依規定辦理,以免觸法,並隨函檢附相關參考法令、本局自製新聞剪報宣導資料(宣導資料已放置於本局網站便民服務欄,申辦與下載專區,俾供民眾自行下載),請廣為宣導。
八、綜上,本案本局之處理,全然為基於公共安全之依法令行政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