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於100年5月12日經議會三讀通過後,報經行政院及中央各該管主管機關於11月23日核定,於100年12月8日公布施行,內容包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明火表演及特定場所人數限制量之相關規範。
未經本府消防局許可,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業者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活動,據本自治條例第七條,將依消防法規定處管理權人新台幣三萬到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特定場所業者包括:歌廳、舞廳(場)、夜總會、俱樂部、視聽歌唱場所(KTV、卡拉OK等)、酒家、酒吧、酒店(廊)、理容院、三溫暖,本市估約624處,應於六個月內向本府消防局申報該場所之人數限制量。
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後,有關特定場所現場人數限制量之申報程序、應備文件、調整條件及審核方式等其他應遵行事項,本府消防局將另行研訂管理辦法據以規定,並輔導特定場所業者進行申報作業,以強化該場所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