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疑似廢棄車輛占道,公告期縮短為7天,沒牌甚至僅48小時,逾期就要強制移走,有議員認為公告期限太短、恐引發爭議,但市府堅持應考量多數民眾的權益,約束惡意停放、占用車位。
台中市廢棄車輛清除處理作業自治條例昨天送市議會審查,將街頭到處可見的廢棄車輛,訂出強制清理規定;有牌照的疑似廢棄車輛由警察局認定,公告7天,未懸掛車牌的廢棄車輛由環保局勘查,48小時內車主未自動清理,就會強制移置到指定場所存放。
台中市議員曾朝榮說:「公告時間太短,貿然移置車輛根本浪費社會成本! 」李中議員則反對,認為很多是惡意停放占位;林汝洲、高基讚建議,對停在巷道的疑似廢棄車輛要加強處理。
台中市長胡志強說,許多廢棄車惡意棄置,占用停車位並製造髒亂,危害多數人權益,很多居民因此抱怨政府未認真取締,他認為應迅速處理。